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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顺达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31

郑州顺达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2018)豫0106民初747号

原告:郑州顺达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莲花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震,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辉,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顺达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顺达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顺达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顺达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384元,由原告郑州顺达停车场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