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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3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1民终7636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罗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宁郑锅中光锅炉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枫林绿洲2号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旭昇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终7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66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