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 807 6167      0371-60930221

精选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精选案例 >

孙现辉与赵海峰、邓利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29

孙现辉与赵海峰、邓利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2018)豫0181民初280号

原告:孙现辉,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峰,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邓利晓,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孙现辉与被告赵海峰、邓利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孙现辉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现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现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现辉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