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现辉与赵海峰、邓利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民初280号
原告:孙现辉,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茹,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峰,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邓利晓,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孙现辉与被告赵海峰、邓利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孙现辉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现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现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现辉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省委